3·15臨近,小伙伴們都比較關注產品質量、消費糾紛等問題。然而,有一類消費糾紛雖然每個人都會遇到,但往往不太會在3·15的時候關注到,那就是物業糾紛。近日,園區法院發布了《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重點解讀了物業消費類糾紛。
業主跌入小區窨井,物業被判賠償19萬
2015年6月21日晚,小區業主陳某乘坐兒子駕駛的車回到自家小區,在下車時,踩到停車位旁的窨井蓋。因窨井蓋部分破損,陳某踩上去后,踏空騎跨在窨井蓋上,導致尿道斷裂、陰囊血腫,住院24天,經鑒定為九級傷殘。陳某將物業公司訴至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4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下車后未注意觀察窨井蓋的狀況,疏于履行注意義務,應對其損傷承擔一定過錯。物業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違反了保障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對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物業賠償原告19萬元。
【法官釋法】物管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負有維護小區公共設備設施處于正常功能狀態的職責,對小區內的設施應及時巡查、維修或設立警示標志,排除潛在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他人踏空受傷。涉案小區停車位中的窨井蓋破損,踩踏后松動,小區物業應當預見到該破損松動的窨井蓋存在致人損傷的安全風險。
小區消防設施癱瘓,業委會及物業共同擔責
2014年5月,某小區業委會以小區內消防設施無人管理維護為由,將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訴至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對小區內的消防系統設施進行維修。
法院認為,開發商對小區內消防設施設備履行了合格交付和保修義務,同時開發商也不是物業合同相對方,因此無需承擔責任。鑒定報告認定小區消防設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根源在于物業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不到位所致,但業委會對超出日常維保范圍的故障事項,未能及時有效提供解決方案,亦負有過錯。
最終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應對小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承擔維修責任,同時酌定物業承擔維修費用的70%,其余30%由業委會負擔。
【法官釋法】《消防法》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對小區內的公用消防設施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禁止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確保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和工作,而消防安全是重中之重。
保安拖走住戶車輛致損,物業公司要擔責賠償
2016年6月,呂某在某公司宿舍車庫停放電動車后離開,物業的保安在檢查車庫時發現呂某的電動車停在了停車庫門口的黃線外,按物業公司規定,電瓶車不允許停在黃線外,但是該電動車已經上鎖,無法移動,物業保安在明知該電瓶車已鎖的情況下強行拖動車輛,最終導致電動車損壞。呂某發現車輛損壞,和保安爭執,溝通無果后將物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維修的配件費用1560元及車輛往返運費192元。
法院認為,保安的行為已對原告構成侵權,因該保安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侵權責任應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原告呂某維修車輛所產生的配件費用1560元及車輛運費192元,合計1752元。
【法官釋法】物業公司抗辯認為原告電瓶車未按相關公司規定的位置停放,但該抗辯理由與物業公司的侵權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成為減免物業公司侵權責任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行為不當直接導致上述損害后果。但是,原告未能有序停放電瓶車,亦屬不妥。
出口道閘下落砸傷住戶,物業擔負部分賠償責任
外籍人士Birthe住在園區某小區。當天,一輛小轎車想進入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在小轎車旁邊檢查后放行,并準備回到出入口的門崗。此時,Birthe從該機動車道進入口步行出小區,快要走到限車桿處時,限車桿開始降落,正好砸到Birthe頭部,致使Birthe眼部受傷,隨后雙方發生了爭執。原告Birth前后花費醫療費8645元。原告因損失賠償問題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從機動車道入口逆向出小區,違反了基本的出行交通規則,應對其損傷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原告Birthe逆行經機動車道出小區時,被告工作人員對此熟視無睹,未做勸阻,擔負次要責任。最終法院酌定原告Birthe對其損傷承擔75%的過錯責任,被告承擔25%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原告Birthe賠償款2236.25元。
【法官釋法】侵權人因過錯致使他人人身傷害的,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行為人首先應對其自身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保障人身安全首先應是行為人自身的義務,其次才是由他人提供安全保障。行為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自身安全處于危險處境或受到傷害的,應自行承擔相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