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停在萬達小區一期4號樓下的一輛轎車的前擋風玻璃被一袋垃圾砸中,裂成蜘蛛網狀,修理費花了3700元。
事后,車主陳先生向小區物業和4號樓可能拋物并導致此次事件的59名業主集體索賠。11日下午,清江浦法院巡回法庭在萬達小區一期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案件。
什么?59名業主集體索賠?
萬達小區高空拋物 砸壞樓下車輛
陳先生居住在萬達小區,去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許,他來到小區北門外東側的4號樓下,準備取自己停在這里門外的車輛。“嘭”!他突然聽到很強的撞擊聲,循聲望去,一袋垃圾砸在他的車前擋風玻璃上,損壞嚴重。他立即報警,派出所民警認為應當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問題。
陳先生咨詢律師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高空拋物行為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
于是,他請求法院判決4號樓樓梯道管理者和使用者給予賠償,因此59名業主和小區物業成了此案的被告?!靶捃嚨腻X不多,3000多元錢,我更想通過此案,給高層樓房的住戶提個醒,高空拋物人命關天。也給物業提個醒,應加強管理和宣傳?!标愊壬谕彆r說。
有被告業主支持原告 但都說沒拋
“我支持原告的起訴行為?!弊诒桓嫦系睦钕壬≡?號樓,他說,自己的車子停放在樓下時,也曾被從高空拋撒的雜物砸壞過,對這種不文明的危險行為也深惡痛絕,但沒有證據,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起訴樓上住戶。
記者發現,出庭的4號樓9名業主中,幾乎都支持陳先生起訴向窗外亂扔東西的行為。但他們均稱,砸壞陳先生車子的垃圾不是自己所扔。
業主甲:“事發時,我和老公都在上班,不可能往樓下仍東西?!?br />
業主乙:“我家有小孩,因擔心安全問題,把家里的窗戶都封死了,不可能往窗外扔東西。”
業主丙:“我家當時還是毛坯,沒人住,所以不可能往下亂扔垃圾。”
業主丁:“我家房子租給別人用的,事發那幾天,租客到外地出差了?!?br />
他們認為,陳先生的車輛損失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如何免責?須舉證證明“清白”
有幾名業主稱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告,很是冤枉。
據了解,《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因此,有業主拿出了單位開具的其事發時正在上班的證明,有的業主拿出了當時房屋已經轉賣的證明,有的業主拿出了出租房屋的合同……
不過,原告的代理律師稱,雖然有的被告業主有單位證明,但只能證明其個人事發時不在家中,但無法查證家中是否有其他人。
物業:早已提醒 不該為此事“買單”
被告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答辯稱,根據原告陳先生的陳述,沒有證據證明致其車輛受損的垃圾由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拋下。此外,在進行物業服務期間,物業公司多次在本小區的公示欄、單元進出口處及相應的樓梯、電梯間,以《通知》、《溫馨提示》等形式提醒全體業主,不得向住宅外以任何形式拋物物品。因此,不存在不履行職責、過失履行職責、違約和侵權行為。
但陳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如果物業管理到位,是能夠查找到向外拋物的窗口,從而排除其他家庭,因此在本案中,物業存在不作為的情況,應該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
據陳先生陳述,在他的車輛被砸的第三天下午4時左右,又有一袋垃圾從4號樓樓梯道口拋出,垃圾袋中發現樓上某住戶的一張繳費清單,但物業并沒有追查利用此線索進行調查。
對此,物業公司稱,該住戶已有幾年未交物業費,因聯系不上,而將其告到了法院,但其未出庭。此外,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和權力調查實際侵害人到底是誰,也無法限制業主做一些或不做一些行為。
鑒于本案的案情較為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安排調解。據悉,本案將擇期宣判。